规章制度

苏州大学本科学生考试管理细则(修订稿)

时间:2012-02-14 浏览:3289 设置

 
  为严肃考试纪律,规范考场秩序,根据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一、考场规则
  第一条 考生必须按规定时间凭学生证(或居民身份证)经监考老师核对、考生本人在考场花名册上签名确认后方可参加考试,并须按监考人员安排的座位就坐。迟到超过30分钟者,不得进入考场,按旷考处理。
  第二条 考试进行30分钟后,考生方可交卷离开考场。
  第三条 考生除考试允许携带的物品外,其他物品一律存放在监考人员指定的位置。
  通讯设备、具有存储功能的电子设备等特殊物品,一律不准带到座位(另有规定者除外)。
  考试中若确需借用他人文具用品,由监考人员代为借还。
  第四条 闭卷考试开考前考生须清理课桌内的杂物,并查看课桌、座椅、墙壁等处,若发现有与考试课程相关的书籍、纸张、字迹或符号等,应在考前向监考人员提出,由监考人员做相应处理或自行清理。考试过程中,考生不得在课桌上书写任何文字或符号。
  第五条 开卷考试中不得使用复印他人的笔记,或借用他人的考试材料。
  上机考试时考生未经允许不得擅自上网。
  第六条 答题一般用钢笔、签字笔或圆珠笔书写,字迹工整清楚。
  第七条 试题印刷有不清楚之处,考生可举手询问,但不得要求监考人员对试题作任何解释。
  第八条 考生不得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材料带出考场。
  第九条 考场必须保持肃静,考生应严格遵守考场纪律。考试中途,考生不得离开考场,确因身体原因,须经监考人员同意及陪同下离开考场。
  考试期间考生应将试卷写好答案的一面朝下放置,考试终了时间一到,考生应立即停止答卷,等监考人员将试卷、答卷和草稿纸收齐并允许考生离开时,考生方可离开考场。
  提前交卷的考生交卷后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
  二、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十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违纪: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且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的;
  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4.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手势的;
  5.在考场或者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
  6.未经监考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7.将试卷、答卷、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8.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十一条 考生有第十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该门课程考试成绩无效,并给予记过处分;累计两次违反考场纪律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累计三次违反考场纪律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 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作弊:
  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不论翻阅与否);
  2. 不听劝告,仍将通讯设备或具有存储功能的电子设备带到座位且处于开启状态参加考试的;
  3.课桌、墙壁、身体、衣物等处抄写有与考试课程有关的内容或在课桌内、座位旁、答卷下、文具盒(袋)等放置或粘贴有与考试课程内容有关的文字材料等物品(不论翻阅与否),在考前未向监考人员提出的;
  4.偷看或者抄袭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的;
  5. 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6.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草稿纸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7.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8.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9.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10.借故离开考场偷看与考试课程有关内容的;
  11.开卷考试交换、借用他人考试资料的;
  12.上机考试未经允许擅自上网的;
  13.核对答案或者试卷被人拿走后不报告的;
  14.其他作弊行为。
  第十三条 考生有第十二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该门课程考试成绩无效,并给予留校察看。累计出现两次作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 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认定为考试严重作弊行为:
  1.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
  2.组织作弊;
  3.偷窃试卷;
  4.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
  5.其他严重作弊行为。
  第十五条 考生有第十四条所列考试严重作弊行为之一的,该门课程考试成绩无效,并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六条 凡国家考试,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处理。
  第十七条 考生凡有考试违纪或者作弊行为,但事发后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代错误事实,有悔改表现或者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揭发、认错态度较好者,可以减轻处分。
  三、实施办法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关于公布与<苏州大学学生管理规定>配套的十个细则的通知》(苏大[2005]38号)中《苏州大学本专科学生考试管理细则》自行废止。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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