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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苏州大学三好学生、三好学生标兵、优秀学生干部及优秀学生干部标兵评选 办法(2019年修订)》的通知

时间:2020-01-06 浏览:50 设置

  

苏 州 大 学 

 

 

苏大学〔201970





 


 


关于印发《苏州大学三好学生、三好学生标兵、优秀学生干部及优秀学生干部标兵评选

办法(2019年修订)》的通知

 

各公司(部)、部门、直属单位

《苏州大学三好学生、三好学生标兵、优秀学生干部及优秀学生干部标兵评选办法(2019年修订)》业经学校2019年第18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苏州大学          

2019925     


苏州大学三好学生、三好学生标兵、

优秀学生干部及优秀学生干部标兵评选办法

2019年修订)

 

第一条 为树立典型,表彰先进,营造积极向上、争先创优的育人环境,促进优良学风、校风建设,培养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苏州大学三好学生、三好学生标兵、优秀学生干部及优秀学生干部标兵评选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和择优的原则。

第三条 评选对象为正式注册的全日制在校本科生。

第四条 三好学生评选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正确、坚定的政治方向,树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热爱学校,关心集体,团结同学,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集体活动;勇于探索,乐于奉献,热心社会工作,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及各项公益活动,志愿服务时长54小时;作风正派,举止文明,具有良好的行为习惯和道德品质,德育测评成绩等级为A

(二)学习态度端正,专业知识扎实,成绩优良,获得苏州大学综合奖学金;

(三)积极参加文体活动,坚持体育锻炼,考核学年体育课成绩达到B级以上或体测成绩达到B级以上;体育保健生考核通过;

(四)具有较强的科学研究和实践创新能力,且有一定水平的研究成果或实践创新项目者,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评选。

第五条 三好学生标兵评选条件:

(一)具备三好学生全部条件;

(二)被评为三好学生两次以上;

(三)学习成绩优秀,获得苏州大学学习优秀特等奖学金、创新创业特等奖学金以上;

(四)具有较强的科学研究和实践创新能力,且有一定水平的研究成果或实践创新项目者,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评选。

第六条 优秀学生干部评选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正确、坚定的政治方向,树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热爱学校,关心集体,团结同学,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集体活动;勇于探索,乐于奉献,热心社会工作,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及各项公益活动,志愿服务时长54小时;作风正派,举止文明,具有良好的行为习惯和道德品质,德育测评成绩等级为A

(二)担任班委及以上学生干部职务一年以上,含班级(团支部、党支部)、学生会(团委)职务、院(部)级协会(社团)副社长以上职务、校级协会(社团)部长以上职务;

(三)工作积极主动,认真负责,有较强的责任心和奉献精神,在同学中有较高威信,工作取得一定成绩;

(四)学习态度端正,专业知识扎实,成绩优良,获得苏州大学专项奖学金;

(五)积极参加文体活动,坚持体育锻炼,考核学年体育课成绩达到B级以上或体测成绩达到C级以上;体育保健生考核通过。

第七条 优秀学生干部标兵评选条件:

(一)具备优秀学生干部全部条件;

(二)被评为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两次以上;

(三)学习态度端正,专业知识扎实,成绩优良,获得苏州大学学习优秀一等奖学金、创新创业一等奖学金以上。

第八条 在同一学年评优中,三好学生与优秀学生干部不可兼得,三好学生标兵与优秀学生干部标兵不可兼得。

第九条 学生在考核学年,违反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且尚未解除的,不得参加三好学生、三好学生标兵、优秀学生干部及优秀学生干部标兵的评选。

第十条 评选比例:

(一)三好学生:6%

(二)优秀学生干部:5%

(三)三好学生标兵:0.1%

(四)优秀学生干部标兵:0.1%

第十一条 本学年被评为校级先进班集体的班级,在下学年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评选中增加2%的评选名额,被评为省级先进班集体的班级,在下学年评选中增加5%的评选名额,被评为国家级先进班集体在下学年评选中增加8%的评选名额;被评为先进班集体的毕业班级增加的名额数增加到公司(部);若同时被评为校级、省级、国家级先进班集体,则名额数按照最高级别的先进班集体增加的比例增加。

第十二条 评选时间:每年评选一次,每年9月份进行上一学年的评选工作。

第十三条 评选具体程序:公司(部)组织评优工作,接受学生个人申报;公司(部)在学生综合考核和鉴定的基础上,严格筛选、确定初评名单并公示,无异议后报学生工作部(处)审核;学生工作部(处)审核名单并公示,无异议后统一报学校审批。

第十四条 学校向获评荣誉称号的学生颁发荣誉证书,审批表存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十五条 本办法中的“以上”包含本数。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091日起实施。原《苏州大学三好学生、三好学生标兵、优秀学生干部及优秀学生干部标兵评选办法》(苏大学〔201749号)同时废止。学校之前相关文件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抄送:各党委、党工委,校党委各部门,工会、团委。

苏州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9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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